推动乡村旅居健康持续发展
旅居的发展对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成为银发经济、大健康产业、房地产业、文旅产业的重要支撑,有利于乡村旅游提质增效、传统地产项目转型发展和闲置住房资源盘活利用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近年来,云南省乡村旅居快速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典型旅居村落,对其他乡村地区业态培植与产业振兴具有借鉴意义。
旅居是休闲旅游与养生养老、亲子度假、文化创意等融合发展的载体,具有居所相对固定、目的相对明确、停留时间更长、往返次数更多等特征。毗邻大中城市、公路干线和旅游地的乡村地区,尤其是具有气候优势、闲置设施和一定文旅资源的乡村,旅居发展空间广阔。目前,各地已经产生一批村民自建长租型、新村民散租改造型、企业统租运营型、政府规划提升型旅居村落,但乡村旅居总体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推进乡村旅居健康持续发展,需要各界共同关注政策支持、服务配套、联农带农、市场秩序等问题。
一、乡村旅游与乡村旅居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乡村旅游开始起步,逐步形成日益完善的供给体系,涌现出四川成都三圣花乡、陕西礼泉袁家村、江西婺源篁岭村、湖南花垣十八洞村等典型,成为推动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外部环境尤其是交通条件、通信技术、生活理念的变化,人们对乡村价值的认识更加深入,部分客群不再满足于周末或节假日到乡村观光休闲,而是考虑较长时间地居住在乡村,进行生态康养、家庭度假、采风创作甚至创业就业活动,于是催生了乡村旅居这一新业态。
与传统乡村旅游相较,乡村旅居业态的“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客群“新”。以来自各地的活力老人、年轻家庭和创意人群为主,而非通常意义上的观光客。二是动机“新”。以养生养老、亲子度假、文化创意为主,甚至包括生活方式型创业就业,与纯粹的审美和消遣存在较大差别。三是住所“新”。居住地点相对固定、生活设施完善,主要有从村民或企业直接租赁使用以及从村民手中租赁后加以改造两种形式。四是时间“新”。单次停留时间或年度总驻留时间更长,亦不局限于周末或节假日,受气候舒适度影响较大,尤其是避暑、避寒型康养旅居。五是方式“新”。深度体验旅居地生活,对传统旅游场所(景区、休闲街区、度假区)的依赖度低,易于同地旅居者形成社群,享用当地公共服务,并将活动范围扩展至周边地区。六是价值“新”。乡村旅居者通常具有乡土情结或文化情怀,在保持外部联系的同时,嵌入当地社会网络,以不同形式参与社区营造,多被称为“新村民”,有些甚至成为文旅创客。
大量旅居者进入乡村地区,带来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注入”,更有“他者”的眼光和资源,包括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新点子等。按照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这就是将新的生产要素引入原有的经济体系,必然会引发不同类型的创新,包括农文旅产品创新、生产方式创新、客源市场创新甚至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农文旅产业转型升级。这对于解决乡村人才缺乏、资源闲置、产业空心等问题,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双向流动、盘活利用农户住房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具有重要意义。
二、乡村旅居发展现状与问题
从全国来看,城市居民自发前往乡村旅居的现象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10年前后,上海老年人到浙江安吉长租当地农家乐床位进行小包价式避暑旅居就已成为潮流,有些人甚至成为安吉短候鸟式康养的常客。此前,大量北方地区的老年人前往海南三亚、广西北海、云南西双版纳等地进行候鸟式抱团养老,有些就选在城乡接合部交通方便且综合成本低的村落。可以说,“候鸟老人”是乡村旅居的开拓者,康乐气候是最大吸引力所在。大约在同一时期,一些文艺工作者开始在旅游地周边乡村长期驻扎,进行生活体验、文艺创作、作品展示和文化交流,如云南大理的双廊村、才村、中和村以及近两年蹿红的凤阳邑、海东石头村等。他们拉开了创意人群旅居的大幕,带火了一批乡村旅游目的地,并部分演化成为生活方式型创业者。近年来,乡村地区交通和通信条件得以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方式的优势逐渐凸显,村民闲置住房也越来越多。有些城市居民开始长期租赁这些闲置住房,经过改造之后作为第二居所,享受宁静悠适的田园生活。在市场需求的驱动下,个别企业开始探索统一租赁、统一改造、统一运营的模式,将具备一定条件的乡村闲置住房改造成为旅居房后提供给外来客群。
根据笔者在云南省昆明市、玉溪市、曲靖市、大理州、西双版纳州的调研,近年来旅居市场规模增长较快,曲靖市2023年累计接待避暑旅居游客达200万人次,元江县2023年12月到2024年2月接待省外候鸟型旅居者6.83万人次,长期旅居大理的“新大理人”已有20万之多。这些旅居者有的选择宜居城市,如昆明市、大理市、景洪市、芒市、弥勒市以及近年来新崛起的曲靖市主城区;有的选择旅游小镇或度假区,如昆明市晋宁区古滇名城康养园、石林县杏林大观园、腾冲市雅居乐·原乡、丽江地中海国际旅游度假区;极少数选择旅居车(房车)以及交通较为便利、生态环境良好或拥有特殊文化旅游资源的乡村地区。在现阶段,乡村旅居者以气候康养(避暑避寒)者、异地养老者、亲子度假者、创意人群、数字游民、自主创业者为主,居所主要有直接预订村民客栈(民宿)或企业旅居房、租赁村民闲置住房后改造、入住养老公寓、购置房产等方式。云南省已经涌现出一批旅居村落,按照旅居场所建设主导力量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村民自建长租型(如大理市大理镇西门社区中和村)、新村民散租改造型(如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大墨雨村)、企业统租运营型(如曲靖市马龙区张安屯街道张安屯社区咀子上村)、政府规划提升型(如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吉花社区马房村)。
旅居业的发展对乡村产业振兴、文化振兴、人才振兴起到了直接推动作用,催生了旅居主播、旅居管家、旅居顾问、旅居产品经理等新工种,带火了一批小众宜居城市、特色小镇和旅游村寨,成为银发经济、大健康产业、房地产业、文旅产业的重要支撑,有利于乡村旅游提质增效、传统地产项目转型发展和闲置住房资源盘活利用。
与此同时,乡村旅居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产业政策不完善,要素支撑薄弱。乡村旅居涉及部门多,行业主管部门尚不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专项激励政策未见出台。人才、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不够,尤其是既懂创意策划又懂运营管理、既会旅游接待又会康养服务的复合型人才较为匮乏。二是公共服务不配套,产品尚嫌单一。部分旅居村落远离中心城市,交通、物流、环卫设施需要继续提升,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创业就业、养老服务配套程度低,大量外来旅居者进入会给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乡村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不高,休闲娱乐、康体运动、文化体验类活动项目较少,各地之间的联动不够紧密。三是联农机制不健全,增收渠道有限。村民闲置房产租售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合理,参与服务、经营、管理的渠道不够丰富,就业创业增收效应还有待进一步释放。四是市场秩序不规范,潜在风险点多。跨界经营企业较多,交易平台运营不规范,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旅居者和村民的权益保障存在风险。
三、推进乡村旅居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
乡村旅居关乎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关乎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为了推进乡村旅居健康持续发展,除了加强理论研究、实地调查、规划指导、统计监测、经验总结、模式推广之外,还应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理顺管理体制,完善产业政策。建立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根据需要在地方旅游协会下设立旅居分会或单独成立乡村旅居协会,制定乡村旅居示范点等建设与评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在梳理已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农村闲置住房改造、异地就医医保结算、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市场主体培育、专业人才培养、青年返乡就业创业、多样化普惠金融支持、新型保险服务等制定激励政策。推广“候鸟”人才工作站模式,用好用活外来旅居群体中的“银龄医师”“银龄教师”“银龄工匠”等“银龄人才”。
第二,加强公共服务,推进产品创新。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深入实施,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爱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考虑乡村旅居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重点旅居村落、乡村旅居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度假区的支持,加快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创新全民健身、社区教育、科学普及服务供给形式,建设嵌入式全民阅读空间、文艺活动空间、文化展示空间、非遗传承空间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与旅游接待设施的适老化改造,培育全龄友好型乡村旅居目的地。开发温泉养生、森林疗愈、户外休闲、药食康养、医疗保健、亲子研学、文化体验、艺术创作、体育训练等旅居产品,打造满足不同旅居群体需求的科技小院、艺术家第二居所、数字游民社区、国际康养酒店,积极创建森林康养基地、旅居养老基地、医养结合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
第三,健全联农机制,放大带动效应。加强村民、基层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能力建设,引进有资本、有经验、有情怀的市场主体,激发旅居人才潜力,为外来创客营造良好创业环境。探索“基层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公司+创客+农户”等多元化发展模式,丰富村民参与旅居接待、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的渠道,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践行“两山”理念,加快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 提升乡村多元价值,利用集体资产、建设用地和其他闲置资源开发乡村休闲、农事体验、康养服务项目,完善村民入股分红管理办法,为村民创造更多就业创业增收机会。
第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客群权益。加强对度假长租、旅居生活、养老服务类信息服务平台的监管,探索实施乡村旅居服务平台“红黑榜”制度。及时发布旅居消费提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帮助老年人守好 “钱袋子”。畅通旅居投诉渠道,完善旅居投诉协同处理机制,维护旅居者的合法权益。引导乡村旅居机构集聚区积极开展信用经济试点工作,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搭建多样化的新老村民交流平台,探索新老村民共创共建共享机制,创新旅居者与原住民矛盾防控与纠纷化解办法。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李庆雷 郭喜梅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澜湄国际职业学院)